最近關於黃色小鴨的議題吵得沸沸揚揚,由於范先生的一句話「黃色小鴨不是霍夫曼先生的獨家權利,它在我們小時候就已經存在了」,讓網友們群起撻伐,然而,事情的真相是怎樣?黃色小鴨到底是不是霍夫曼的作品?專利到底歸屬誰家?
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,我們必須要先做好一個定義,我們先將黃色小鴨區分為兩種。
1.巨型黃色小鴨
2.浴缸黃色小鴨(以及從小陪我們泡浴缸的黃色小鴨)
坦白說,霍夫曼的作品為第一個"巨型黃色小鴨",從小陪我們泡浴缸的黃色小鴨並不是他的作品。史上第一隻黃色小鴨我手邊無從得知,然而,霍夫曼的創作巨型黃色小鴨的原型,來自於香港公司製造,TOLO TOYS玩具公司製造的黃色小鴨,他看上這隻小鴨後,將他放大並且開始進行巡迴展覽。
簡單的說,霍夫曼的作品是放大TOLO TOYS玩具公司製造的黃色小鴨的外型。所以說,其實我們可以說,霍夫曼的巨型黃色小鴨是他的"作品"。然而,浴缸黃色小鴨並不是他的"專利"。只是在台灣,巨型黃色小鴨被簡稱為黃色小鴨,我想應該很多人都誤會了這一點。
然而,另外有趣且值得思考的事情是,如果霍夫曼的作為是將別人製造的小鴨進行放大,我們便說這是他的專利,那我們將該鴨修改後,變成其他樣貌,那還是霍夫曼的專利?還是其他人的專利?如果你說不行修改,那讓我們看下一個案例。
我們可以看參考一下民國88年就有的新式樣專利中的玩具鴨。從外觀以及配色來看,我們能否說,霍夫曼所謂販售的有版權的鴨子,其實只是拿掉該專利的眼鏡,然後把嘴巴合起來,稍微作了修改?還是他也侵犯了創作這隻鴨子的專利所有人呢?
我們也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想,如果今天將所有Prada的包包都放大,拿去作展覽?這樣Prada的包包就變成我的專利?
當然,要回答這些問題並不容易,得從專業法律等途徑去懂得。至於,范先生真正的錯誤,我想應該是在於進行該商業活動時,並沒有好好跟霍夫曼好好談一談吧,畢竟,大家是去看巨型黃色小鴨,並不是去看浴缸鴨,所以展覽的重點應該在於巨型黃色小鴨,我們應該尊重這位展覽的主展人。
不過,我們另外提出幾項事情給大家參考,霍夫曼本身也有多項被控侵權,請參考以下連結:
1).美國GAME公司控霍夫曼橡皮鴨侵權
2).幸鑫指控霍夫曼涉嫌侵犯權權
另外也分享,一個外國人的看法。
以上資料,
提供給大家作更完整的思考,
不要被群眾意識拖著走,
讓自己更接近自己。:D